【12港人案】涉偷渡到台灣途中被捕 37歲女被告認製造爆炸品等罪囚61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4/01/30 16:03

最後更新: 2024/01/30 18: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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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偷渡到台灣途中被捕,37歲女被告認製造爆炸品等罪囚61個月。(資料圖片)

12名港人涉於2020年企圖偷渡到台灣,途中於內地水域被捕,其中37歲女被告喬映瑜另涉管有喉管炸彈等,早前就兩案承認妨礙司法公正、管有及製造爆炸品共3罪,今(30日)於區域法院判刑。法官指潛逃計劃不止是對司法制度的輕藐和挑戰,更有如一把匕首向香港一貫的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,判囚61個月。

女被告喬映瑜(37歲,報稱無業),早前承認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、1項管有爆炸品罪及1項製造爆炸品罪。被告另被控的1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則獲存檔法庭。

法官陳廣池今於判詞指,被告在2017年有抑鬱症狀而要看精神科醫生和服藥,其求情信提到她在中國海域被截獲的首個除夕,獲中聯辦及國務院派員探訪,令她理解國家還是關心香港年輕人,她並渴望中國能成為她引以為傲的祖國,被告承諾以知識和冷靜的思維面對將來人生遇到的問題。

法官指,相信被告是真心和真誠地道出心路歷程和更生改過的信念,又希望曾改名以圖與家人切割的被告恢復她原有的姓氏和名字,認祖歸宗。

就爆炸品案,法官指被告容許男友把喉管炸彈放在家中,另藏有V煞面具、打火機燃料等物品,辯方欲把被告和物品分割只是自欺欺人。

法官指,案發時大環境是2019年社會風暴和動亂,被告有目的、有動機,去支援暴亂,被告製造注入炸藥的網球目的是製造大量煙霧,造成混亂,吸引媒體的關注,相信被告有機會自然亦會參與暴亂。法官就管有爆炸品罪和製造爆炸品罪各判監40個月和2年,在量刑整體性下被告須就2罪入獄43個月。

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,法官指被告實實在在地協助安排、籌劃和執行計劃,她曾學習駕駛快艇,在航行期間向「廢中」匯報位置和狀況。潛逃計劃不止是對司法制度的輕藐和挑戰,更有如一把匕首向香港一貫的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,全部潛逃人士均涉社會暴亂事件,幕後的動員不少, 包括台灣方面的一些人士或機關,「可說是搭上天地線」,若潛逃人士成功逃遁避開香港的法律的審判和制裁,對法治有莫大侮辱,對審訊制度有莫大損害,反映守法意識的沉淪,破壞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,法庭需判處阻嚇性的懲治,以儆效尤。考慮到被告曾在內地服刑,判監18個月。

法官指,潛逃和爆炸品案的罪行性質和時空上截然不同,下令兩案刑期分期執行,被告共須入獄61個月,法官寄語被告痛定思痛,不要以非黑即白的視野來看世界和政治,並在家人的支持下,重新做人貢獻社會。

案情指,喬於警誡下指12港人中有3人為屠龍小隊成員,又指有名為「恩典」的台灣居民曾提供逾60萬元,資助被告及3名「屠龍小隊」成員等人潛逃。至於名為「廢中」的男子則安排他們經海路潛逃及收取費用,並由另一名女同夥將各人資料轉交台灣當局。代表律師求情指,喬透過Telegram 認識「恩典」,並由「恩典」認識「廢中」等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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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曉欣